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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淄博市财政局
淄宣发〔2016〕53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签约作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宣传部、高新区工委办公室、经济开发区工委宣传部、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宣传部,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文联、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专院校,各有关文化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促进淄博市文学事业繁荣发展,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特制定《淄博市签约作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9日
淄博市签约作家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促进文艺精品创作,推动淄博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名城建设,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决定实行签约作家聘任制度,扶持培养一批优秀的作家、文艺评论家。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山东省作家协会签约作家管理办法》《山东省签约制作家创作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山东省签约文艺评论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签约作家条件
(一)申报淄博市签约作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作思想端正,创作态度严肃,生活积累比较丰富,具有一定创作成就、创作潜力和社会影响。
2、文学创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获得省级及以上重要文学奖项;作品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或者被重要年度选本选入;在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作品数量较多或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过影响较大的作品。
(二)申报淄博市签约文艺评论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正确导向,学术态度严肃,具有较深厚的文学理论基础、学术素养、评论功底和一定社会影响。
2、主要从事当代文学评论、影视评论、戏剧评论、音乐评论等研究。
3、文艺评论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获得省级以上重要文艺评论奖项;评论作品多次被全国重要选刊转载或者被重要选本选入;在全国重要社科、文学期刊发表评论作品数量较多或者在重要出版社出版过影响较大的文艺评论作品。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户籍在淄博市。
(五)已与淄博市以外地区、单位签约的作家不再申报。
二、签约期限与身份
(一)淄博市签约作家(含文艺评论家)每批共6人左右,每3年一批。
(二)签约作家聘任期限为3年。如在聘任期内文学创作、文艺评论成绩优秀,并符合签约作家年龄要求者,可申请续签协议;如在聘任期内获得“五个一工程”奖、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四大文学奖项或省级重要文艺奖项,续签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三)签约期间,签约作家个人身份为“淄博市签约作家”,在公众场合或出版、发表、转载作品需要提供个人情况简介时,须标明此身份。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签约作家的申报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各区县宣传部(文联)提出推荐人选报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联(市作协)、高等院校主要推荐市直部门作家、文艺评论家。
(二)申请签约作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淄博市签约作家推荐表。
2、本人在省级以上社科、文学报刊发表和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全部作品目录。
3、代表作品原件5部(篇)以上。
4、作品获奖、转载证明及其他情况说明。
(三)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牵头成立签约作家聘任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领导、著名作家、文艺评论家、文学编辑等组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出拟聘签约作家、文艺评论家人选。拟聘签人选经市委宣传部研究并向社会公示后予以签约。
四、签约创作任务
(一)签约期间,签约作家的创作任务:
1、在省级以上文学期刊发表或者由正式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1部。
2、在省级以上文学期刊发表中篇小说2篇,或者短篇小说4篇,或者发表中短篇小说总字数6万字以上。
3、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诗歌24首,或者500行以上。
4、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散文12篇,或者总字数4万字以上。
5、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由正式出版社出版报告文学作品8万字以上。
6、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儿童文学作品8万字以上。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儿童诗歌24首,或者总行数500行以上。低幼儿童文学体裁创作任务根据其创作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减少。
7、完成签约主管部门交给的创作任务,按要求参加签约部门统一组织的文学活动。
凡完成以上任何一类中所规定创作任务的,均视为完成本年度最低创作任务。从事两种以上体裁创作的,须按签约体裁考核,其他体裁的创作,可作为年度创作奖评审时的参考依据。
(二)签约期间,签约文艺评论家的主要任务:
1、每年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发表评论文章不少于5篇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文艺评论作品1部以上。
2、围绕我市文艺创作生产实践、文艺现象、文艺思潮和文艺创作重点选题,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等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文艺评论和研究任务。
3、参与我市组织的重要文艺活动,关注淄博文艺发展最新动态,提出促进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签约待遇
(一)签约作家扶持资金,从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签约作家生活和创作补贴、年度创作奖励和管理工作经费。市文联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市委宣传部负责监督。
(二)签约作家待遇:
1、定期向签约作家发放生活和创作补贴。所有签约作家的生活和创作补贴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年度创作任务完不成者,不发放第四季度的生活和创作补贴。
2、每年度向签约作家颁发创作奖励。年度创作奖励按照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年底一次性计发。
3、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加强对签约作家优秀作品的扶持推介。通过组织作品研讨和评论文章等多种形式扩大签约作家的社会影响,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介绍。提倡和支持签约作家深入生活采风,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4、对创作成绩优异的作家,在推荐省签约作家、重点作品扶持、参加各级文联高研班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签约文艺评论家待遇:
1、所有签约文艺评论家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同时根据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对成绩优异的文艺评论家,在推荐省签约文艺评论家、参加各级文联高研班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管理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核算,由市文联统一管理使用。签约作家参加市文联统一组织的采访采风活动,所需费用由市文联安排,在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除此以外,其他形式的深入生活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六、签约考核办法
(一)签约作家考核办法:
1、签约作家须每季度向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提交一份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创作、学习和深入生活情况及重点创作计划。每年度末提供当年发表、出版的符合创作任务要求的全部作品样本。
2、实施“两会一评”制度。每年度召开签约作家创作情况调度会,及时掌握签约作家的创作计划和创作进度。年度末组织专家对签约作家完成年度创作任务和作品水平等情况进行审读评议,评出一、二、三等创作奖获得者。召开签约作家年度创作总结会,总结创作成果,加强创作指导,不断提高签约作家的创作水平和作品质量。
3、为鼓励文学精品创作,签约期间,签约作家所创作的文学作品,如有一部中篇小说、或者一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或者两篇散文、或者三首诗歌(总行数60行以上)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或重要年度选本转载,视为完成本年度最低创作任务。如转载或者入选作品达不到以上数量者,按照1:3的比例计算篇数或字数计入年度创作量。入选其他省级以上文学选刊、年度选本的,按照入选作品的篇数或字数计入年度创作量。一篇小小说被重要文学选刊转载,视为创作一篇短篇小说。在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作品,按照1:2的比例计算篇数或字数。
4、签约期间,签约作家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或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四大文学奖项的,视为完成3年创作任务,并给予3年创作一等奖,签约期满后可以继续签订协议。获得省“文艺精品工程”奖、“泰山文艺奖(文学创作奖)”或其他省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的,视为完成本年度创作任务,并可获得本年度的创作一等奖,协议期满后符合年龄条件者,可优先续签协议。获得其他省级以上文学奖项的,按照获奖作品的篇数或字数计入年度创作量。
(二)签约文艺评论家考核办法:
1、签约文艺评论家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汇报材料,每年度末集中提供当年发表的符合工作任务要求的全部文艺评论作品目录、样本以及正式出版的文艺评论著作。
2、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牵头,每年度组织绩效考核委员会对签约文艺评论家履约情况及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约作家提前解除签约协议,下一届不再续聘:
1、连续一年半未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最低创作、评论任务者。
2、连续一年半未在全国重要期刊发表作品,或者作品未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或者未入选重要年度选本,经专家评审确认作品水平一般者。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统一组织的文艺活动,或者不执行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下达的专题创作任务者。
4、半年以上不与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联系,不提交创作情况,或者签约期间户口迁出淄博市者。
5、严重违反淄博市委宣传部有关规定、市文联章程和有关法规,造成不良影响者。
6、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处刑罚者,自动终止签约协议。
7、在签约期间与淄博市以外地区、单位签订签约作家协议者,须解除签约协议。
(四)有下列情况,签约作家可以与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解除签约协议:
1、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侵犯了签约作家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事项
(一)签约期间,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对签约作家进行宣传推介,可以使用签约作家的作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上发表或者结集出版,不再另付稿酬。签约文艺评论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再另付专家咨询费用。
(二)本办法所说全国重要文学选刊、重要年度选本、重要文学期刊由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组织专家研究认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淄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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